CE标志,又称CE标记,英文为CE Marking是一个28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产品必须携带的*标志。字母"CE"是法文句子"Conformité Européene"的缩写。其意为"符合欧洲 (标准)"。CE标志(标记)较初所使用的英文术语为"EC Mark",该术语于1993年签署的欧盟产品指令*93/68/EEC号中正式被术语"CE Marking"所取代。现在,所有的欧盟官方文件中均使用术语"CE Marking"。术语"CE Mark"有时也见使用,但是并非官方术语。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志(标记)也就意味着其制造商宣告:该产品符合欧洲的健康、*、与环境保护之相关法律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因而该产品是对: 使用者(译者注:人),宠物(译者注:家畜家禽),财产(译者注:物业),及环境(译者注:自然环境)都*的产品。在实际中,这些法律多以所谓的产品指令(Product Directives)*之方式而发布。 *产品指令通常包含产品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 或者"性能水平 performance levels"与"协调标准 Harmonized Standards"。协调标准指的是由若干欧洲标准局(CEN, CENELEC等)所制定的具体技术规范(也称:欧洲标准European Standards或协调文件 Harmonization Documents). CEN欧洲标准**。 CENELEC欧洲电工技术标准**。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志(标记) 也就是向欧盟盟国的官员表明:该产品可以 合法地进入欧盟统一市场。 一个产品带有CE 标志(标记)可以确保:该产品可以自由地在欧盟统一市场内流通。 产品(必须)携带CE 标志(标记) (之法规)允许欧盟的: 海关依法将缺乏CE 标志(标记) 的产品在进入欧盟海关时扣留, 市场监督机关依法将缺乏CE 标志(标记) 的产品从市场上取缔, 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将缺乏CE 标志(标记) 的产品投放市场之个人或公司的法律责任。 随着越来越多的产品指令进入实施阶段,越来越多的产品已经被化入必须携带CE标志(标记) ,否则不准进入欧盟统一市场流通之列。可是,许多非欧盟出口商、制造商仍然没有意识到CE标志(标记)之重要性,以及CE标志(标记)对其欧盟出口业务的影响。 欧洲由下列28个国家组成(15+10+3)都要求产品符合CE认证的要求 Austria 奥地利, Belgium 比利时, Denmark 丹麦, Finland 芬兰, France 法国, Germany 德国, Greece 希腊, Ireland 爱尔兰, Italy 意大利, Luxemburg 卢森堡, the Netherlands 荷兰, Portugal 葡萄牙, Spain 西班牙, Sweden 瑞典, United Kingdom (Great Britain) 英国. Estonia 爱沙尼亚, Latvia 拉脱维亚, Lithuania 立陶宛, Poland 波兰, Czech Republic 捷克, Slovakia 斯洛伐克, Hungary 匈牙利, Slovenia 斯洛文尼亚, Malta 马耳他, Cyprus 塞浦路斯 Iceland 冰岛, Liechtenstein 列支敦士登, Norway 挪威 联系人:苏智荣 联系电话:15361321678